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是: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1 访问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数据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市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高均不得超过我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820.58元的3倍,即:23461.74元,最低均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等六区为1620元,永登县等三县为1570元。

二、缴存比例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仍为单位12%,个人9%;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最低不得低于5%;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5-12%的范围内选择适当比例,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统一为10%。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中心规定及时调整。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