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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办法 | |
发布日期:2021-08-26 | 访问次数: |
兰州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办法 (2021年8月20日管委会三届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住建部关于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根据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原则,授权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住房公积金”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提取的; (二)利用虚假单位介绍信、证明资料提取的; (三)利用虚假购房资料、贷款资料提取的; (四)利用虚假房屋查档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提取的; (五)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的; (六)利用虚假个人信用报告、票据提取的; (七)提供虚假户籍证明资料、工作证明提取的; (八)其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当事人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发现骗提行为时当事人账户已因退休、死亡情形在本中心销户提取的,不再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住房公积金”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并取得贷款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未按管理中心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提供不真实婚姻状况及证明资料取得贷款的; (三)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购房合同、产权证书和购房票据取得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工资收入证明或不真实申报工资收入取得贷款的; (五)利用虚假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利用虚假承诺、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或虚构贷款条件取得贷款的; (七)其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或科室发现疑似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应按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一)建立档案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或科室应将疑似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相关业务资料留置或复制,单独形成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档案,以便进一步进行核查。其中受理业务时当场发现的,将所有原始资料暂时留置(确定身份证真实有效的,留存复印件,身份证原件退还本人);事后自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将业务档案资料复制备用。 (二)进行调查 在业务受理或事后自查时发现疑似骗提骗贷的,由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派出两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由管理中心负责审计工作的科室单独调查。 1.同出具证明材料部门联系调查、核实。对疑似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通过联网查询、官网查询、发函查询、电话查询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核实,查证是否确实存在骗提骗贷行为。 2.同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调查。由调查人员约见当事人,对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拒不配合面谈调查的,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其调查。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可以电话、函告方式联系其所在单位,要求单位配合联络当事人。 (三)形成调查结果 负责调查工作的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科室根据调查情况,综合研判骗提骗贷事实,填制《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调查表》(见附件),由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在调查过程中如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不予配合签字,或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均无法联系的,调查部门以调查事实为依据,直接形成调查结果。 (四)做出处理决定 1.经调查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则调查工作结束。如职工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给予办理并退还申请资料。 2.经调查确认骗提骗贷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调查部门将调查表及案件资料报送管理中心相应科室,提交管理中心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后调查部门将申请资料中的虚假资料予以没收,其他证明资料复印留存,原件退还职工本人。
第三章 处理决定
第六条 由管理中心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骗提骗贷情节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已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当事人限期全额将已骗提住房公积金补缴回个人账户、已骗贷住房公积金交回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二)视情节轻重,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当事人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骗提骗贷事实清楚,尚未成功,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 2.骗提骗贷事实清楚,尚未成功,但当事人拒不承认骗提骗贷事实的,将当事人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1年。 3.已经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查实后通知,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骗提骗贷资金全额退回的,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其中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2年。 4.已经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查实后通知,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一半以上骗提骗贷资金退回,剩余资金承诺退回期限的,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其中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2年,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3年。 5.已经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查实后通知,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且未在规定时限按要求退回资金的,管理中心将进一步采取发律师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追回资金,并将当事人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5年。 当事人被列入管理中心失信人员名单的,取消其在本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不向外中心出具该职工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限制期限从录入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失信人员名单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法院扣划公积金或当事人符合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退休、出境定居等提取情形的,可给予办理。 (三)对当事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中心将通中心官方网站对外公示。 (四)职工不能全额退还骗提骗贷资金的,将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况函告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单位配合,协助管理中心追回骗提骗贷资金。 (五)单位为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造成当事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向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要求其对本单位或下级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六)涉嫌伪造、变造各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以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管理中心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的,按管理中心相应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规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管理中心专题会议形成的处理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由办理该笔业务的分支机构负责向当事人追缴骗提骗贷资金,并将当事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九条 可解除失信人员名单的情形: (一)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限制; (二)法院扣划当事人公积金,当事人符合死亡、退休、出境定居等提取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支机构受理扣划和提取业务时可直接解除其失信人员名单限制。 当事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如果职工本人或家庭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解除限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初步调查意见,上报管理中心决定是否同意解除限制。
第四章 申诉及行政复议
第十条 当事人对管理中心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管理中心做出处理决定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管理中心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申诉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调查部门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管理中心申诉后,对管理中心做出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档案由负责调查工作的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或科室按照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册。装订资料包括调查表、管理中心会议纪要和案件资料,分别按照提取、贷款业务种类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暂行规定》(兰住金〔2017〕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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