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您现在的位置是: 

违反借款合同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6-16 访问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措施追偿贷款本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条款的。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贷款的。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对贷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或未按本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5)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

(6)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违约,连续超过三个还款期(含三期)或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累计超过六个还款期(含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7)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情形,足以影响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8)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保证人(抵押物)发生变故,致使保证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9)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无故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10)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行为的。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