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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未签约缴存单位缴款账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5 访问次数: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有关规定和财政局账户管理要求,我中心决定注销各分支机构银行账户。要求凡是具备签约扣款条件的缴存单位全部使用签约扣款方式缴款。确实不具备签约条件的缴存单位可使用网银、电汇等方式缴款,缴存账户变更如下。

自2019年11月1日起,未签约的各缴存单位使用网银、电汇等方式按照原缴存行别将汇缴资金缴至中心资金统筹户,具体以《缴款通知书》显示银行账号信息为准。

未签约的各单位公积金缴存必须严格按照先做业务后缴款的方式进行,业务登记号作为唯一识别码,必须附带在缴款信息中。使用网银缴款的单位在摘要中备注业务登记号;使用电汇的单位在电汇凭证的“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中注明业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且使用支票倒进账缴款的缴存单位,须在进账单右上角注明业务登记号。对于未带业务登记号且缴款信息不明确的缴款资金,中心将原渠道退回,因此造成的缴存人利益受损,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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