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区域差别化 贷款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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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01 | 访问次数: |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通知》(兰政发〔2017〕48号)要求,现就我中心进一步落实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限贷政策实施范围 在城关区(含九州开发区、高新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含经济区)的基础上,将西固区也纳入限贷政策适用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区域差别化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30%执行;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提高至不低于50%;兰州市户籍及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三、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 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仍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兰住金〔2017〕10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9月4日起执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铁路分中心请参照执行。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9日 |